我荐|哈耶克:个人主义的重要性(贾湛 等译)
个人主义:真与伪(节选)
正是通过研究个人活动的综合影响,才使我们发现: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规章制度,已经在没有计划和指导思想的情况下产生出来,并且正在发挥作用。我们还会发现,正像亚当·弗格森所指出的:“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①那些由自由人的自发联合所制造的事物,往往比他们个人的头脑所能全部理解的东西更加伟大。这就是乔赛亚·塔克尔、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以及爱德蒙·伯克所论及的伟大主题。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一伟大发现,不仅已成为我们理解经济生活而且也是我们理解绝大多数真正社会现象的基础。
① 参见弗格森《文明社会史随笔》,还可以参见书中另一段文字:“社会形式的起源是模糊不清且确无定论的,早在哲学出现以前,它们产生于人的本能,而不是人的思维……我们把它们归为先前的计划,它们只有经历了才会知道,人类任何智慧都无法预见得到,并且如果没有共同产生的它们那个时代的气质和性格,任何权威都无法使个人去履行它。”
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在人类事物中所发现的绝大部分秩序都是个人活动不可预见的结果,它与把所有可发现的秩序都归之精心设计的观点的区别,可以在18世纪英国思想家的真正个人主义和笛卡尔学派的所谓“个人主义”的最鲜明对比中看到。但这只不过是下述两种观点更广泛区别的一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作用;也就是说,尽管人类事实上只是部分地受理性的支配,尽管人类的个人理性是有限的,并且也是不完全的,但他还是已经取得了他所拥有的一切成就。另一种观点假定每个人都是完全均等地拥有理性(Reason)(用大写字母R表示),并且人类取得的成就都直接是(因此也属于)个人理性控制的结果。或许有人会这样说,前一种观点的产生是由于敏锐地意识到个人的智力十分有限,这样的意识促使人们对非个人的和无个性的特征的社会过程采取谦卑的态度,这种过程有助于使个人创造的成就超出了他们所知道的范围。而后一种观点却是过分相信个人理性力量的产物,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对那些还没有经过理性有意识设计或没有为理性充分理解的事物非常轻蔑。
反理性主义的观点也许是英国个人主义最富特性的方面,它认为人并不具备高度理性和智慧,而不过是十分缺乏理性,又容易犯错误的生物,个人的错误只能在社会过程中得以修正;这一过程的目标在于最有效地利用非常不完全的材料。我认为这种观点之所以在英国人的思想中占据支配地位,大概主要是因为伯纳德·曼德维尔所造成的深远影响,是他首先明确地系统阐述了这一重要思想。①
① 我们在此仅从他对劳动分工的发展的解释中引用一个关键段落:“我们常常把它归于人类的才智,把它看成人类洞察力的深化,而实际上,它应归于时间的延续,以及许多人的经验,他们中所有的人在天赋才能和精明上几乎没有多大差异。”
真正的个人主义只是一种旨在使自发的社会产物之形成易于理解的理论。社会设计的理论必然导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要社会过程受人类理性的控制,它们就能够为人类目标服务,因此,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主义。与此同时,真正的个人主义则相反,它相信如果保持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往往会超出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结果。
也许,当前对于亚当·斯密及其信徒的个人主义的许多误解当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人们普遍认为,他们发明了“经济人”这个可怕的字眼;人们还认为,由于他们的结论是根据严格的理性行为假设以及错误的理性主义心理学得出来的,因此这些结论有很大缺陷。但是实际上,亚当·斯密及其信徒们根本没有作此假定。要说他们认为懒惰、目光短浅、恣意挥霍是人的本性,只有通过环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经济地或谨慎地调整其手段来实现其目标,或许更加符合事实。但是,即便是这样的看法,对于他们当中那些认为人的天性非常复杂非常现实的人来说也不见得十分公平。由于嘲笑亚当·斯密及其同代人的错误心理假定已成为时尚,我或许可以斗胆地提出这样的看法:就实际情况而言,我们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所学到的人类行为理论仍然比那些现代颇为自得的“社会心理学”的论文要多得多。
然而,也许关键(对此可能很少有人怀疑)在于斯密并不十分关心人类处于最好境遇时可以暂时取得的成功,他关心的是个人处境最坏时,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使他干坏事的机会。斯密及其同代人所提倡的个人主义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而对这一点则很少有人谈及。这种社会制度的功能并不取决于我们发现了它是由一些好人在操纵着,也不取决于所有的人将都比他们现在变得更好;这样的制度利用人们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来发挥其作用,这些人们时好时坏,有时聪明,但更常表现出来的特征是愚蠢。他们的目标是建立能给所有的人以自由的制度。而不是像他们的法国同代人所希望的那样,建立一种只给“善良和聪明的人”以自由的极受约束的制度。
那些伟大的个人主义作家所关心的主要事情,实际上是要找到一套制度,从而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通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并且,他们已经得出结论,认为私人产权制度确实提供了这样一种刺激,这种制度的作用,比人们过去对它的理解还要大得多。但是,这些学者并没有坚持主张这种制度不可能再进一步改善,而且更不必说他们会像现在对他们的论点的另一种曲解所要做的一样,认为在不考虑确定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会存在“利益的自然协调”。这些伟大的学者不仅仅只是认识到了个人利益的矛盾冲突,而且强调“组织完善的制度”的必要性。在这样的制度下,有关“竞争中的利益和折衷的优势之法规及原则”会协调各种发生冲突的利益,而无须给任何一个集团表达它们观点的权力;并且这些利益也总是会遍及到所有他人。
更为重要的是一种无可争辩的事实,这一事实任何人都无希望改变,而且它本身为个人主义哲学家得出的结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就是人类知识和利益固有的局限性。事实上,人类所能够知道的只是整个社会中的极小部分,因此能给他们以激励的,只是他们在自己所了解的领域内活动的即期效应,和这一事实(即人们能够有效理解的是以他为中心的狭窄圏子中的事情)相比,人们的伦理观之间的所有可能的差别,只就他们对社会组织的重要性而言,却是微不足道的。而且,不管一个人是完全自私的,还是最善良的利他主义者,他实际上能够关心的人类需要在整个社会成员的所有需要中只占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人类是否(或应该是)由自私的动机所左右,而在于我们能否让他按照他所知道的和关心的那些眼前的结果来指导自己的活动,或者能否使他去做看来适宜于那些被假定对这些活动的整个社会意义有比较全面认识的其他人的事情。
基督教的传统认为,在伦理问题上,如果人类的行为要取得任何价值,那么,他一定要有顺其意愿的自由。根据这种可接受的观点,经济学家们进一步认为,人还应该自由地使用他的知识和技能。如果他打算尽其所能为社会的共同目标作出重大的贡献,我们必须允许他按照他自己所知道的和所关心的具体事情去行动。人类的主要问题是,这些有限的关心(事实上它的确决定了人们的行动)是怎样能够产生有效的刺激以使他们自愿尽其所能为那些他们不了解的需要作出贡献。起初,经济学家们认为发展完善的市场是一种使得人们加入比他们所理解的更为广泛深入的一种过程的有效方式,正是通过市场才使得他们能够为“与自己毫不相干”的目标贡献力量。
古典主义的作家在解释他们的主张时,使用了必定会引起误解的语言,因此获得了赞美自私自利的名声,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当我们试图以简单的语言重新表述那一正确的论点时,很快便会发现这一点。简言之,如果我们说人们是并且应该是由他们的兴趣和愿望指导其行动的,那么这立刻就会被误解或歪曲成他们是或应该是唯一由他们个人需要或自我利益指导的这样一种错误主张,而我们的真正意思却是,应该允许人们按照他们认为理想的方向去努力。
另一个曾用来说明一个重要观点的引起误解的术语,是每个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的著名假定。这样,在这个意义上,这种争论对个人主义者的结论来说就既不可行,也没有必要了。个人主义者的论断的真正基础是,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这里和其它地方一样,基本的假设是人类的天赋和技能千差万别,因而不考虑所熟知其他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人中的一个单个个人。或者,换句话说,人类的理性(用大写字母R表示)不像理性主义者所假设的那样给定于某个具体的人或可为其所用地存在于特殊个人身上,它必须被理解为在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任何人的贡献都要受到其他人的检验和纠正。这一观点并没有假定所有的人在他们的自然禀赋和能力上是相同的,而只表明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另一个人所具有的或应该被允许发挥作用的能力作最后的判定。
这里,或许我可以提醒一下,正是由于人们实际上是不相同的,因此我们才能够平等地对待他们。如果所有的人在才能和嗜好上都是完全相同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区别对待他们以便形成一种社会组织。所幸的是,人们并不相同,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在职责上的差异才不需要用某种组织的意志来武断地决定,而是待到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确定了形式上的平等之后,我们就能够使每个人各得其所。
在这个世界上,平等地待人和试图使他们平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总是存在。前者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前提条件,而后者则像D.托克维尔描述的那样,意味着“一种新的奴役形式”。
从对个人知识的局限性的认识,以及从任何个人或一小群人都无法知道为某些其他人所熟知的事情这一事实中,个人主义还得出了它的具有重要实践性的结论:需要对所有的强权或专制给以严格的限制。但是它所反对的是利用强权来产生组织或协作,而不是在于这种联系本身。个人主义者并不反对自愿协作,相反,他们的主张倒要依据这样一种观点,即在许多人看来,只有通过理性才能发生的许多事情最好能由个人的自愿和自发的协作来完成。因此,坚定的个人主义者应该是一个自愿协作的热心人士——无论何时何地这种联合都不会蜕变为其他人的强制或导致专断。
当然,真正的个人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乃是理性主义的假个人主义的另一产物,这是真正的个人主义所反对的。真正的个人主义不否认强制力量的必要性,但是都希望限制它,即把它约束在某些范围内,在这些范围内必须有其他人来制止强权,以便将其总量减少至最低限度。
个人主义体制赖以存在的最一般的原则是,它把一般原则的广泛接受性看作是在社会事务中创造秩序的手段。现在有关控制经济的蓝皮书认为:“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能够最好地为社会服务的手段也将是普遍接受的手段,它是组织的根本原则”,这种观点与依靠原则管理国家的政府是对立的。当一切都表明不是原则而是权宜之计占支配地位时,当每一件事情都要根据权力机关的“社会利益”法令来决定时,那么,侈谈原则就是某种严重的思想混乱。原则是防止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产生抵触的手段,不是一批固定的结论。我们必须服从于一般的原则,因为我们不可能充分了解所有的结果并对其进行完善的评价以指导我们的活动。只要人们不是无所不知的,那么能够给个人以自由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这样的一般原则来界定他决策的范围,如果政府不被限制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活动内,而且能够任意使用它的权力来实现它的任何目标,那么就没有任何自由,正像阿克顿勋爵很久以前指出的那样:“无论何时,当一个国家把某种限定了的单一目标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时,该目标就会是某个阶级的利益;或是这个国家的安全和权力,或是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幸福;或是对任何纯理论思想的支持;那么,此时,这个国家必然会变成独裁国家。”
尽管个人主义理论对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结构和完善自发成长起来的制度,在技术上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它所强调的不过是这样一种事实,即能够或应该由人类理性有意识造就的那部分社会秩序仅仅是全部社会力量的一小部分;换句话说,国家作为一个精心组织和有意识指导的力量的体现,应该只是我们所谓的“社会”这一极为丰富的机体的一小部分;并且前者提供的应该仅仅是一种框架,在其中人们可以在最大的范围内自由联合(因此,不是有意识的指导)。
人们不愿意容忍或尊重无法视作理智设计产物的任何社会力量,这一点倒是目前要求全面经济计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不过它只是更广泛运动的一个方面。在伦理和惯例方面,在人们要求用人造语言代替现存语言方面,以及现代人对左右知识增长的过程的态度方面,我们看到了相同的倾向。相信在科学的时代只有人造的伦理制度、人造的语言,或甚至一个人造的社会才能算得上是合理的,越来越不情愿屈从于那些没有在理论上论证其作用的伦理原则,或越来越不情愿和那些没有理论基础的惯例保持一致,所有这些表明了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即希望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成为一个严密计划公认的部分。它们都是一种理性“个人主义”的产物,它希望每一件事情都是有意识的人类理性的产物。然而,可以肯定,它们不是真正个人主义的产物,甚至它们还有可能使一个自由和真正个人主义的制度的运行遇到困难或根本不可能实现。诚然,在这方面,个人主义的哲学家告诉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即尽管摧毁作为一个自由文明必不可少的基础的那些自发的组成物也许并不困难,但一旦这些基础被摧毁,也许我们就没有力量再精心建造出这样的文明了。
如果逐步集中控制全部社会过程的倾向确实是坚持每件事情都必须经过周密的计划并且表明是一种可公认的秩序这样一种观点的必然结果,那么,它也就确实会创造一种除了拥有全权的中央政府以外,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保持秩序和稳定的条件。所有的决策集中在权力机关手中,这本身就产生了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结构性的社会仍保留的那些东西由政府强加给它们,并且个体已成为彼此之间没有什么明确的或永久性关系的,不能相互改变的单位,而不是一些由包罗万象的组织所决定的单位。用现代社会学家的行话来说,这种社会已经开始变成了“群体社会”。
在19世纪,当这些倾向变得明显可见时,对集中化的反对成了个人主义哲学家们关心的主要问题,这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反对在两位伟大的历史学家D.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的著作中,表现尤为明显,他们的名字我在前面已挑出来作为19世纪真正个人主义的著名代表。他们的著作中,表现出对小国家和大规模的联邦组织有强烈的同情心,现在甚至更有理由认为,不久的将来只有小国也许能成为保持自由社会的最后一片绿洲。在较大的国家中,致命的集中化过程日益加速,已经无法阻止;它们正走向群体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最终极权主义成了唯一的救世主。甚至那些小国能否摆脱这种命运也将取决于它能否清除国家主义的毒素。这种国家主义同样既是追求自上而下有意识地组织的社会的诱因,又是其结果。
真正的个人主义不仅相信民主,而且还坚持认为民主的思想来源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然而,尽管个人主义断言所有的政府都应该是民主的,但它并不迷信绝大多数决策的全知全能,尤其是,它拒绝承认“根据流行的关于起源的假设,极权也许和宪法规定的自由一样都是合法的”这样一种观点。它相信在一个民主制度下(不亚于在任何一种其它形式的政府之下),“强迫命令的范围应该被限制在一个固定范围内”;它尤其反对目前所有的对民主的那种最致命的误解:即认为为了将来的发展,我必须把绝大多数人的观点看作是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尽管民主建立在大多数人的观点决定共同活动的惯例之上,但它并不意味着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也应成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使对达到大多数人的目标来说是必需的)。相反,民主的全部合理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是极少数人的观点也许会变成大多数人的观点。的确,我相信政治理论在不久的将来必须解决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是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找到民主的界线:第一个领域中大多数人的观点须成为众人的约束规范:另一个领域中,人们认为如果极少数人的观点能够产生更好地满足公众需要的结果,就应该允许其存在。我确信,哪里受到特殊的贸易部门利益的影响,哪里的绝大多数观点就总是保守的、顽固的;而竞争的优点精确地说则在于它为极少数人的观点流行提供了一个机会。只要在没有任何强制条件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少数人的观点就应该总是拥有这种权利。
要想总结一下真正的个人主义对民主的这种看法,最好是再一次引用阿克顿勋爵的原话。他写道:“真正的民主原则是,谁也没有权力来支配人民,采取这一原则意味着谁也不能够限制或取消人民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原则保证人民将不会被强迫去做他们不喜欢的事情,也意味着永远不会强迫人民去容忍他们不喜欢的事情。真正的民主原则,是每个人的愿望都将是尽可能地自由发展,它意味着作为一种集体的人民的自由愿望将不受任何束缚。”
可是,当我们谈起平等,我们就须马上说明,真正个人主义从这个词的现代意义上讲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显而易见,不存在任何理由使用与平等地对待人民截然不同的方法试图使他们平等。(小站译供参考:试图使人们获得与平等地对待他们截然不同的平等,是毫无理由的。)个人主义极度反对所有的命令特权,以及所有通过法律或强权来实施的,而不依据平等地适用所有人的原则的任何保护措施;而且,它否认政府有权限制靠能力或运气所得到的成果。它同样反对任何对个人可能取得的地位的强硬限制,不管这一权力是用来长久地维持不平等,还是用来创造平等。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则是,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该怎样,并且认为这是自由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条件,决不能为了满足我们的公平意识和妒忌心理而牺牲掉这样的条件。
按照个人主义的这种观点,通过不许人们凭借身外所具有的优势获得利益(比如出身在一个父母比一般人更有知识或更明智的家庭里),来使得所有的个人都从同一水平上开始,也显然是不公正的。这里,个人主义确实比社会主义更少“个人主义”,因为它承认家庭像个人一样是一个合法的单位,至于其它集团比如语言或宗教团体也一样,他们通过共同努力在长期中能够成功地为他们的成员保持不同于社会其他成员的物质或伦理水准。D.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就这方面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D.托克维尔写道:“民主和社会主义除了平等这个词以外,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可忽视,民主寻求的是自由中的平等,而社会主义寻求的是限制和顺从中的平等。”阿克顿勋爵也同意他的说法并且相信:“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对自由是灾难性的,其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它的平等理论。”他还认为:“曾经给这个世界的最好的机会已丧失了,因为人们对平等的感情淡化了对自由的渴望。”
总之,我们回到开始的话题:真正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一种对这样一些过程表示认可的观点;通过这些过程,人类已经取得了未经任何个人设计或理解的成就,而且它们的的确确超过了个人的智慧。这时重要的问题在于,人的思想是否被允许成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而继续增长;或者,人类的理性是否要把其自身置身于它自己制造的链条中去。
个人主义告诉我们:仅就社会是自由的这一点而言,社会才比个人更伟大。就社会受控制或指导而言,它又受到控制和指导它的个人思想力量的限制。如果有一种现代思想妄自尊大,不尊重未经个人理性有意识支配的事物,不及时知晓哪儿是自己的尽头,那么正像埃德蒙·伯克所警告我们的那样“可以断言,我们的一切范围都将会逐渐地缩小,最终会把我们所关心的的事限制在我们的头脑之内”。
选自《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冯·哈耶克著,贾湛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据译者序里的说明,本书译者包括贾湛、程龙杰、文跃然、邓春黎、贾中一、羡晶、施炜、汪昌云、唐贞洁,施炜统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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